汪国宝

汪国宝

维权人士

POC_2022_01042

  • 当前状态 无新消息
  • 地区 江苏省 > 南京市
  • 出生日期 N/A (N/A)
  • 性别 / 民族 男性 / 汉族
  •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

个人简介

汪国宝,南京市人,维权访民。因上访多次被拘留。2012年,汪国宝在上访无果,被逼无奈携带汽油瓶准备到天安门广场自焚,后被查获,被判刑1年6个月。刑满出狱后,走上司法起诉程序,历经2年司法审判到北京高法维持原判。2016年7月12日,汪国宝一行三人在正常上访无果,地方政府多次威胁下,到北京府右街派出所登记后被押送马家楼,当晚被驻京办接出强行押回地方。2016年7月13日,汪国宝因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,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。

案件记录

案件开始日期 2016-07-12
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
案件状态 未知
案件地区 江苏省 > 南京市
案件描述
2016年7月12日,汪国宝一行三人在正常上访无果,地方政府多次威胁下,到北京府右街派出所登记后被押送马家楼,当晚被驻京办接出强行押回地方。2016年7月13日,汪国宝因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,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。2012年,汪国宝在上访无果,被逼无奈携带汽油瓶准备到天安门广场自焚,后被查获,被判刑1年6个月。

汪国宝 在本案中的情况

首次被带走 2016-07-12
罪名
寻衅滋事罪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/ 第二编 分则 /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/ 第二百九十三条
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(一)使用暴力、胁迫方法的;(二)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;(三)恐吓、跟踪、骚扰他人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