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微

杨微

活动人士

POC_2022_00989

  • 当前状态 获释
  • 地区 江西省 > 抚州市 > 资溪县
  • 出生日期 1987-03-25 (39岁)
  • 性别 / 民族 男性 / 汉族
  • 宗教信仰 无宗教信仰

个人简介

杨微,1987年3月25日出生,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,网名杨霆剑,民主维权公民,南方街头运动践行者,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。2012年8月,曾在福建省泉州市成立网上“觉醒社”,广传民主思想;2012年9月,又在网上组建“民主人士互助创业联合生活会”,为民主人士筹集活动经费;2013年2月,开始前往广州市发起“同城就工”、“民主商城”等活动,开始从网上走向街头,成为名符其实的街头民主运动践行者,故此曾遭警方多次传呼“喝茶”;2013年5月23日,因与他人在广州市越秀区联手申请六四游行,发动“六四上街找手机”活动,于2013年5月24日被广州警方行政拘留15日,15天后又接续被广州警方以涉嫌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刑拘;2013年7月12日,被广东警方正式逮捕;2014年3月6日,其案件被移交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,但因证据不足而被取保释放;2016年,又因在家乡参选人大代表而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;2017年9月27日,因在家乡帮他人维权,又被抚州市资溪县警方以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刑拘,关押在抚州市资溪县第一看守所;同年11月3日,被取保释放。2018年3月18日-19日,因离开老家前往厦门维权被资溪县警方再次遣返抓捕,同年4月27日被资溪县警方以涉嫌「买卖身份证、偷渡边境罪」转正式逮捕;2018年10月10日,被抚州市县资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;2019年9月19日,刑满释放。此前被羁押于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看守所。

案件记录

案件开始日期 2018-03
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
案件状态 已结束
案件地区 江西省 > 抚州市 > 资溪县
案件描述
2013年5月24日,杨微被广州警方行政拘留15日,之后被以涉嫌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刑拘;2013年7月12日被广东警方正式逮捕;2014年3月6日,取保释放。2018年3月18日-19日被资溪县警方再次遣返抓捕, 2018年4月27日被资溪县警方以涉嫌「买卖身份证、偷渡边境罪」转正式逮捕;2018年10月10日,被抚州市县资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;2019年9月19日,刑满释放。

杨微 在本案中的情况

首次被带走 2018-03
逮捕 2018-04-27
罪名
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身份证件罪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/ 第二编 分则 /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/ 第二百八十条
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,情节严重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盗用、冒用他人身份,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、公务员录用资格、就业安置待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组织、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,又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偷越国(边)境罪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/ 第二编 分则 /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/ 第三百二十二条
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偷越国(边)境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、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,偷越国(边)境的,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刑期
1 年 6 月
附加刑
罚金: ¥4,000.00
释放信息
实际释放: 2019-09-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