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静民

刘静民

法轮功学员

POC_2022_00972

  • 当前状态 获释
  • 地区 河南省 > 漯河市
  • 出生日期 N/A (N/A)
  • 性别 / 民族 男性 / 汉族
  • 宗教信仰 法轮功

个人简介

刘静民,与闫新亮、刘迎春3人都是河南省漯河市人,法轮功学员。因信仰宣传法轮功,2017年5月19日,被驻河南省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突然抓捕,在西平县看守所被刑拘关押一个月后,又转到漯河市临颍县看守所继续关押。2017年11月20日,其三人涉邪教案在临颍县法院被开庭受审,期间,闫新亮曾因绝食反迫害而于2017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,时间为1年,但2018年3月29日又被收监逮捕。2018年4月20日获悉,此三人已被临颍县法院宣判,闫新亮被判3年6个月,刘迎春被判1年6个月,刘静民被判3年,刑期至:2020年5月18日,都在郑州市新密监狱(郑州市监狱)服刑。

案件记录

案件开始日期 2017-05-19
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
案件状态 已结束
案件地区 河南省 > 漯河市
案件描述
刘静民因信仰宣传法轮功,2017年5月19日被抓捕。2017年11月20日,因涉邪教案在临颍县法院被开庭受审。2018年4月20日,刘静民被判3年,刑期至2020年5月18日,在郑州市新密监狱(郑州市监狱)服刑。

刘静民 在本案中的情况

首次被带走 2017-05-19
罪名
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/ 第二编 分则 /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/ 第三百条
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、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刑期
3 年
释放信息
预期释放: 2020-05-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