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林德

张林德

维权人士

POC_2022_00907

  • 当前状态 获释
  • 地区 江西省 > 鹰潭市 > 余江区
  • 出生日期 N/A (N/A)
  • 性别 / 民族 男性 / 汉族
  • 宗教信仰 未知

个人简介

张林德,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人,维权访民。2016年2月9日、10日,张林德和妻子万小桂到北京中南海上访。2016年3月5号,被余江县政府以二人非访为由押回,其后,万小桂被行政拘留10日,张林德则以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被刑事拘留。3月15日,万小桂拘留期满获释。3月18日,张林德在拘留所被余江县检察院以“寻衅滋事罪”批准逮捕,羁押在余江县看守所。后获刑,刑期不详,已获释。

案件记录

案件开始日期 2016-03-05
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
案件状态 已结束
案件地区 江西省 > 鹰潭市 > 余江区
案件描述
2016年3月5号,张林德被余江县政府以非访为由押回,其后,以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被刑事拘留。3月18日,张林德在拘留所被余江县检察院以“寻衅滋事罪”批准逮捕,羁押在余江县看守所。后获刑,刑期不详,已获释。

张林德 在本案中的情况

首次被带走 2016-03-05
逮捕 2016-03-18
罪名
寻衅滋事罪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/ 第二编 分则 /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/ 第二百九十三条
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(一)使用暴力、胁迫方法的;(二)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;(三)恐吓、跟踪、骚扰他人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