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海玉

王海玉

因言获罪者

POC_2022_00887

  • 当前状态 获释
  • 地区 山西省 > 阳泉市
  • 出生日期 1970 (56岁)
  • 性别 / 民族 男性 / 汉族
  • 宗教信仰 未知

个人简介

王海玉,1970年出生,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居民,因言获罪。2018年3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,王海玉通过翻墙软件,在Facebook社交媒体上发布了100多条各类信息(含言论、照片及视频等)。 2020年5月26日,王海玉被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警方以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抓捕并刑事拘留。同年6月9日,被以同罪名正式逮捕。他被指控其因曾连续2年多利用手机,“通过使用脸书(Facebook)社交媒体”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“编造的虚假信息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”。2020年9月29日,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法院一审以“寻衅滋事罪”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刑期至2021年11月25日。他曾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。他已于2021年11月25日获释。

案件记录

案件开始日期 2020-05-26
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
案件状态 已结束
案件地区 山西省 > 阳泉市
案件描述
2020年5月26日,王海玉被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警方以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抓捕并刑事拘留。同年6月9日,他被以同罪名正式逮捕。2020年9月29日,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法院一审以“寻衅滋事罪”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刑期至2021年11月25日。他曾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。王海玉已于2021年11月25日获释。

王海玉 在本案中的情况

首次被带走 2020-05-26
逮捕 2020-06-09
罪名
寻衅滋事罪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/ 第二编 分则 /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/ 第二百九十三条
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(一)使用暴力、胁迫方法的;(二)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;(三)恐吓、跟踪、骚扰他人的。
刑期
1 年 6 月
释放信息
预期释放: 2021-11-25
实际释放: 2021-11-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