靳凤羽

靳凤羽

“大午案”受害者

POC_2022_00866

  • 当前状态 获释
  • 地区 河北省 > 保定市
  • 出生日期 1962-08-07 (63岁)
  • 性别 / 民族 女性 / 汉族
  • 宗教信仰 未知

个人简介

靳凤羽,女,1962年8月7日出生,大午集团副总经理。2020年11月11日凌晨,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负责人孙大午及其亲属并集团子公司法人等近30人被警方突击抓捕。其后,部分公司高管被以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”罪名批捕,而包括靳凤羽在内的其他公司高管则被采取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”的强制措施。 2021年4月21日,靳凤羽的家属收到公安送达的逮捕通知书,她被控寻衅滋事罪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。2021年7月15日,大午案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审理。2021年7月28日,法院当庭宣判,靳凤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,缓刑2年,并于当日获释。

案件记录

案件开始日期 2020-11-11
程序类型 刑事程序
案件状态 已结束
案件地区 河北省 > 保定市
案件描述
2020年11月11日,靳凤羽被警方抓捕,后被采取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”措施。2021年4月21日,其家属收到逮捕通知书。靳凤羽被控寻衅滋事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。2021年7月15日,案件在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开庭。2021年7月28日,靳凤羽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,缓刑2年,并于当日获释。

靳凤羽 在本案中的情况

首次被带走 2020-11-11
逮捕 2021-04-21
罪名
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/ 第二编 分则 /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/ 第二百九十条
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和教学、科研、医疗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的,对首要分子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对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,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的,对首要分子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对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,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多次组织、资助他人非法聚集,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寻衅滋事罪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/ 第二编 分则 /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/ 第二百九十三条
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(一)使用暴力、胁迫方法的;(二)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;(三)恐吓、跟踪、骚扰他人的。
刑期
1 年 7 月
释放信息
实际释放: 2021-07-28